2007年09月07日 08:53 东莞阳光网
东莞阳光网讯 近日,受害人陈某在东莞市人民法院法官的帮助下,拿到了历时3年官司的人身损害赔偿款55000元。3年多前,陈某在东莞某歌厅消费时,被他人打破左眼。随后,他向法院起诉歌厅要求赔偿41万元。由于公安机关一直未侦破该刑事案件,证据不足,法院不得不中止官司,一搁就是3年。直到今年8月,在法官的努力下,终于促成双方调解,由歌舞厅赔偿陈某55000元。
2003年11月28日,陈某来到东莞市虎门镇某歌舞厅消费。在歌舞厅门口,陈某与他人发生口角,被殴打致左眼球破裂伤,凶手后不知去向。不久,陈某左眼球萎缩,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。陈某与歌舞厅协商赔偿不成,于2004年5月将歌舞厅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令歌舞厅赔偿各项费用共410972.20元。东莞市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受理了此案。
打斗发生时,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并赶到现场,对此立案侦查,但至今尚未破案。由于民事赔偿案件证据不足,法院对该案不得不中止审理。
今年5月,虎门法庭把该案再次提上议程。法庭负责人认为,本案从发生至今已经超过3年,无法预料公安机关何时破案,而陈某左眼受伤已成事实。若本案继续中止审理,陈某的合法权益将迟迟得不到保护。但若恢复本案的审理,陈某现有的证据并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。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是促成双方调解。虎门法庭负责人带领合议庭法官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,让陈某认识到自身部分请求不合理,歌舞厅也承认了其存在过错。经过几个月的磋商,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。近日,该歌舞厅已将赔偿款55000元支付给陈某。这起历时三年的官司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。(通讯员:黄彩华)  |